各有關總部企業:
根據《深圳市鼓勵總部企業高質量發展實施辦法》(深府規〔2021〕5號)有關規定,我委組織開展2021年度總部企業復查和獎勵與補助申報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條件
符合《深圳市鼓勵總部企業高質量發展實施辦法》(深府規〔2021〕5號)規定條件,已向市發展改革部門提交申請,并經審核通過的企業。
二、具體內容
(一)總部企業資格復查
1.申報范圍:
所有經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或市政府核定通過的總部企業。
(注:在2021年申請且以2020年數據為基礎核定通過的總部企業,不需進行總部企業資格復查,具體以復查申報頁面的提示為準)
2.復查標準:

(二)總部企業落戶獎勵
1.申報要求:
(1)經市政府審定,符合《實施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條件,并在承諾期內實現其承諾產值規模(營業收入)和地方財力的新引進總部企業。
(2)符合條件的總部企業,在實現其承諾經濟貢獻年度的第二年、第三年,可以申請落戶獎勵。
2.獎勵標準:
分別在其完成第二年、第三年承諾時給予落戶獎勵500萬元。
(三)總部企業貢獻獎勵
1.申報要求:
連續3年納入本市統計核算的產值規模(營業收入)和形成地方財力保持正增長且連續3年符合《實施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條件的總部企業。
例如:A企業于2019年核定通過,則在2021年開始可以申請總部企業貢獻獎勵。
申報系統將自動判斷申報企業是否符合貢獻獎的申報條件。如符合條件,則可以進入貢獻獎申報頁面;如不符合條件,則顯示“您的企業不符合貢獻獎申報條件”
2.獎勵標準:
獎勵額為上一年度形成本市地方財力超過前兩年度最高值的30%,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
例如,總部企業在2018-2020年形成本市地方財力分別為4000萬、5000萬、6000萬,則企業的貢獻獎額度為(6000-5000)×30%=300(萬元)。
計算公示:
獎勵額=(上年度形成本市地方財力 - 前兩年度形成本市地方財力的最高值)×30%
(四)總部企業租房補助
1.申報要求:
經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或市政府核定通過的,在本市無自有辦公用房的總部企業。
2.補助標準:
每年按自用辦公用房(不包括附屬設施和配套用房,以及政策性優惠用房)租賃合同金額的50%給予補助,每年補助金額不超過150萬元,最多不超過5年。
(五)總部企業購房補助
1.申報要求:
經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或市政府核定通過的,在本市無自有辦公用房,首次購置總部自用辦公用房的總部企業。
2.補助標準:
按購買辦公用房(不包括附屬設施和配套用房,以及政策性優惠用房)房價的10%給予一次性補助,最高不超過5000萬元,最高不超過5000萬元,并以企業上一年度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財力為上限。
三、其他事項
(一)關于總部企業統計核算范圍
《實施辦法》所稱總部企業產值規模(營業收入)、形成的地方財力以申報企業獨立法人(含分支機構)及其能夠并入財務報表且實際控制的我市公司作為統計核算口徑,以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及形成實際控制的相關證明材料為準。如企業提交的子公司名單有增加,將以最新的子公司名單倒查前三年產值規模(營業收入)和形成地方財力作為獎勵與補助計算依據。
總部企業的產值規模(營業收入)和地方財力,以市統計、稅務部門提供的數據為準。各年度股權關系以當年12月31日股權登記狀況為準。
(二)關于形成本市地方財力
《實施辦法》所稱形成本市地方財力,是指申報企業在我市繳納的稅款入庫期內,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地方教育費附加、教育費附加、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文化事業建設費計入地方分成部分。
(三)關于不重復統計原則
申報企業的下屬公司獨立提出申請享受總部企業支持政策的,其下屬公司在本市統計核算的產值規模(營業收入)和形成地方財力不再重復計入作為上級公司的申報企業。
(四)關于不重復享受同類型優惠政策原則
《實施辦法》所規定的各項支持政策與市級其他同類型優惠支持政策不得重復享受。
(五)關于申報材料真實可靠原則
申報企業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以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等行為獲得總部企業資格或獎勵補助的,按照《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六)關于有關材料主體情況
申報企業所提供的有關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請表、租購房合同、發票等材料)上的企業名稱對應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須與申報企業一致。
(七)關于企業信用
申報企業被納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范圍的,依法限制參與政府資金扶持。
即日起至2021年8月23日。
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1月8月2日